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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医疗机构,驻青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鲁卫财函〔2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可收费一次性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相关价格信息,并公开价格投诉电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示内容应根据价格项目和政策标准的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的收费项目合法有效。要进一步创新价格公示形式和方法,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就医便捷度和满意度。注重人文关怀,增加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引导,提升群众就医体验。

二、加强对价格公示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价格公示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价格公示工作落实到位。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不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对不按公示项目、价格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鲁卫财函〔2021〕82号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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