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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服务

The patient services

政策法规

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关于离休定点医院的政策规定

青岛市现有离休定点医院67家,定点门诊21家,具备医疗专护或护理院医疗护理资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均可为离休人员提供医疗专护或护理院医疗服务。卡金有余额时,您可持社会保障卡和《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到离休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就医;卡金用完后门诊就医时,须到本人自选的1家定点医院记账治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可选择1-2家定点医院)。需要住院时,您可在离休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一所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从卡金支付,卡金用完后由统筹金支付。

二、关于离休人员门诊病历更换

离休干部需携带用完的旧病历,到个人的定点医院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未携带旧病历的,不予发放新病历,特殊情况需发放病历的,必须由领用人提供情况说明并按手印,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需携带用完的旧病历到医保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管理办法同上。

三、关于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管理规定

离休干部的社会保障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挪作他用。离休干部及其家属要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有关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或超量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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