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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服务

The patient services

政策法规

门诊大病管理规定


      1.门诊大病患者持门诊大病证、门诊大病专用病历、社保卡到收款窗口挂号,到相关诊室就诊。就诊结束后,到门诊大病专用窗口交费,及时结报。

2.门诊大病医疗费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统筹支付标准给予即时报销。

3.非门诊大病核准病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不得使用专用病历。严禁搭车检查、搭车开药。患者病情变化需办理增加病种手续,增加病种以前的检查、化验、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结算。

4.门诊大病患者每次开药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因长期外出需大量带药的,需填写《门诊大病患者外出带药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院医保办审核后按审批数量开药;带药期间不再联网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

5.西药或中成药的报销原则以药品说明书及医保支付规定为限,单次剂量或单味药原则上不得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使用中药应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相同类别的中成药不重复报销,草药颗粒剂不报销。

6.维生素类除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可使用维生素B1、B12外,其余不予报销;安眠类及治疗感冒、便秘类药物不予报销。

7.用于帮助诊断的相关化验、检查项目费用以及为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药费不予报销。

8.符合门诊大病病种的CT、MRI、彩超、大生化等大型检查、化验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如患者病情变化明显,确需多次大型检查、化验的,应由医生在门诊大病病历中具体描述。

9.使用有医保自负比例或超限价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时,由患者或家属在专用病历上签字确认。

10.门诊大病患者因急诊在本院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治疗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的,持急诊病历、报告单、费用发票等材料到医保办审核后予以报销。

11.门诊大病患者因病情需要而本院不能完成的项目,经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并提出建议、医保办审批,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医保办审核报销。

12. 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患者,变更前需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医疗费用,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到拟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迁入手续。门诊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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